刑事诉讼时限一览表
审查逮捕时限
时间:2018-07-11 15:53 | 来源:未知 | 作者:王金可 | 点击: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