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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

立案监督工作流程


时间:2018-07-11 15:13 | 来源:未知 | 作者:王金可 | 点击:次

       ①立案监督范围 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由侦查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对被害人没有向侦查机关报案或者侦查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以及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②立案监督工作流程
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办案中发现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被害人控告或群众举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审查或调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在7日内回复→回复的不立案理由或立案理由成立则通知控申部门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回复的不立案或立案理由不成立,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通知侦查机关15日内立案或通知侦查机关撤案→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案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有异议的则通过复议、复核途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立案后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