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审查
刑事抗诉工作
时间:2018-07-11 15:25 | 来源:未知 | 作者:王金可 | 点击:次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对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提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 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对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提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 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