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审查
公诉人出庭工作
时间:2018-07-11 15:02 | 来源:未知 | 作者:王金可 | 点击:次
一、出席法庭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被告人认罪案件”
(一)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或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程序。但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判处死刑的;外国人犯罪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程序审理的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的案件不得适用。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程序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的,人民法院在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后,适用本程序审理。
(三)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四)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被告人认罪案件”
(一)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或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程序。但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判处死刑的;外国人犯罪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程序审理的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的案件不得适用。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程序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的,人民法院在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后,适用本程序审理。
(三)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四)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