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审查
不起诉案件的办理
时间:2018-07-11 15:21 | 来源:未知 | 作者:王金可 | 点击:次
一、不起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第2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审查程序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不起诉的,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同时报送检察长,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案件监督人员确定后,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监督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告知其有权要求人民监督员回避。
2、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同意拟不起诉意见的,公诉部门应将拟不起诉意见书、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连同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是否同意不起诉的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起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三、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程序
1、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应当是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处理的。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审查的案件,不得公开审查。
2、人民检察院在公开审查三日前,应向社会公告案由、公开审查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对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
3、公开审查活动由案件承办人主持,并配备书记员记录。公开审查时,应当公布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的姓名,宣布案由以及公开审查的内容、目的,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阐述不起诉的理由,但不需要出示证据。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以及是否应予不起诉,各自发表意见,但不能直接进行辩护。
4、公开审查的活动内容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交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公开审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制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情况报告。连同公开审查笔录,呈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为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
四、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1、不起诉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2、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告知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3、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办理,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仍然错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指定检察人员办理,并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4、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第2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审查程序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不起诉的,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同时报送检察长,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案件监督人员确定后,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监督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告知其有权要求人民监督员回避。
2、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同意拟不起诉意见的,公诉部门应将拟不起诉意见书、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连同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是否同意不起诉的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起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三、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程序
1、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应当是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处理的。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审查的案件,不得公开审查。
2、人民检察院在公开审查三日前,应向社会公告案由、公开审查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对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
3、公开审查活动由案件承办人主持,并配备书记员记录。公开审查时,应当公布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的姓名,宣布案由以及公开审查的内容、目的,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阐述不起诉的理由,但不需要出示证据。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以及是否应予不起诉,各自发表意见,但不能直接进行辩护。
4、公开审查的活动内容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交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公开审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制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情况报告。连同公开审查笔录,呈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为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
四、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1、不起诉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2、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告知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3、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办理,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仍然错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指定检察人员办理,并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4、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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