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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工作流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


时间:2026-03-13 10:03 | 来源:未知 | 作者:业管部 | 点击: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

(2025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第三条 办案原则

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优先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修复和风险防范的方案与措施;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同联动,推动构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体系。

第四条 案件类型

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综合开展,强化监督协同与功能衔接。

第五条 办案分工

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审查、办理和跟踪督促;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统一受理、流程管理和信息统计;控告检察部门负责相关控告申诉办理;技术信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办案安全与效率。
 

第二章 线索发现与受理

第六条 线索来源

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线索主要来源于:
1. 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刑事检察办案中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
2. 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含 12309 检察服务平台、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等渠道);
3. 与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文旅、公安、网信等行政机关协作获取的信息;
4.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政协民主监督,新闻媒体报道,社会组织移送等;
5. 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平台、大数据分析模型筛查线索。

第七条 线索审查

对受理的线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重点审查是否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具备公益诉讼监督条件。

第八条 受理条件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
1. 有明确的侵权主体或行政监管主体;
2. 有初步证据证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涉及公共利益;
3. 属于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监督范围;
4. 本院具有管辖权。

 

第三章 重点监督领域

第九条 六大重点领域

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重点聚焦以下领域:
1. 涉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危害未成年人健康风险的情形;
2. 未成年人产品质量与安全治理:玩具、用具、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存在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形;
3. 未成年人教育与校园周边治理: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安全管理缺失,校园周边商店、餐饮、娱乐场所违规经营,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
4.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治理: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住宿经营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如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彩票销售网点等)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的情形;
5.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与网络保护: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平台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网络沉迷、不良信息侵害等情形;
6. 其他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十条 调查权限

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文件、资料、台账;
2. 询问未成年人、监护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证人;
3. 现场勘验、检查;
4. 委托鉴定、评估、检测;
5. 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分析线索。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保护

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名誉和身心健康。询问未成年人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进行,必要时通知监护人、合适成年人到场,避免二次伤害。

第十二条 听证程序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政机关、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听证会可以邀请未成年人代表参加,听取其真实诉求。

第十三条 证据固定

调查核实形成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固定、归档。对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

 

第五章 办案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公益诉讼办理

1. 经调查核实,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监管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2.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回复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 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整改未达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可以包括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行为等。

第十五条 民事公益诉讼办理

1. 经调查核实,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行为,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 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可以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惩罚性赔偿)等,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第十六条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理

犯罪行为同时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通过行政处罚、刑事追诉能够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一般不再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 协同履职

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加强与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网信等行政机关的协作,推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可以联合开展专项整治、风险排查,促进问题源头治理。

 

第六章 办案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数字检察应用

充分运用数字检察技术,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智能筛查、线索预警等方式,提升线索发现、调查核实、办案质效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九条 权利保障

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相关社会组织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控告,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办理。

第二十条 办案规范

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办案期限,强化流程监控,确保办案合法、规范、高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共性问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发布典型案例、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与施行

本工作指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工作指引不一致的,以本工作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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